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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销账务税务处理全攻略

作者:   来源:  热度:1101  时间:2020-07-31
有小伙伴向柠檬君发出灵魂拷问:“柠檬君,微信分销怎么做账?我一点都不会啊,怎么办?”来,今天,给大家说说。
近些年来,随着电商营销模式不

有小伙伴向柠檬君发出灵魂拷问:“柠檬君,微信分销怎么做账?我一点都不会啊,怎么办?”来,今天,给大家说说。

近些年来,随着电商营销模式不中断升级,微信分销系统应运而生。由于是一种新兴模式,在实际财税处理过程往往不尽规范,柠檬君对微信分销相关财税处理常见题目进行梳理,希看给予大家思路上的启发,帮助大家规范相关业务操纵。

微信分销系统,假如有人通过你分享的二维码买子微信商城的产品,就会得到一部分佣金。销售产品的收进可直接提现到总微销商账户,而佣金是总微销商另外转账到分销系统的账户上的,再由该账户支付给其他个人。也就是下家在发放的专属二维码在商城消费。

一、微信分销佣金与销售回扣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微信分销佣金是开通微信分销功能的微商城运营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按照产品销售量给予其产品分销商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销售佣金来自两部分:

1销售产品佣金

2发展下级分销商。

销售回扣是运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隐蔽的、违规的。

2.法律性质不同

微信分销佣金是运营者在产品线上交易过程中给予其分销商正当的劳务报酬,是公然的、正当的。所谓的分销商只是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人或经办人。而销售回扣是交易双方进行的,大多时候不被法律答应。

3.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

(1)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昭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特别留意:微信分销佣金则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有正当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不得超过该分销商品单价的50%。

总体来说,微信分销佣金与销售回扣的区别在于前者被法律和大众接受,是公道的,后者大都分歧规。

二、分销中给分销商的佣金如何账务处理

传统模式下,商家与各地经销商账务处理如下:

案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实际上是代销佣金),该商品本钱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3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借:主营业务本钱8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

借:销售用度 1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应付账款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13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供销商品100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117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主营业务收进10000

实际上,下家的分销店展是网络天生的虚拟店展,微信分销商几乎零投进,在商家微总店选好商品设置价格后就开始分享链接销售,可以把虚拟店展选好配置的分微销商城视作上家已经配送的货,实在对应着实际的货物,依然作为受托代销商品看待,上当买家订单,只不过由于互联网的高效和资源的共享性,买家订单和货物发送是同时的,所以此时以买家订单发生并收到款时候,委托方确认收进,收到订单时(相当于代销清单,只不过后台即时天生)时,同时由于款项是直接打到总分销商虚拟资金账户.此时,若甲公司为一级微信商城,下级乙公司为二级分销商,其他情况同上,则一级微信商城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借:主营业务本钱80000

贷:发出商品80000

支付给下级分销商销售佣金时,是总分销商直接转款给下级分销商账户虚拟资金账户

借:销售用度-佣金10000

贷:应付账款10000

借:应付账款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下级分销商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建立自己的子微信商城时候,设置好商品时,当订单发生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收到消费者订单并收到款时候,因款项直接打到总微信商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 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

收到款时: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应收账款10000

案例2.某微信分销商销售A商品1000元,不能估计退货率,按无理由退货期满日确认收进,其中100元因质量题目发生退货,买家垫付运费25元,电商代收25元运费,保险公司赔偿30元,电商的账务处理为(暂不考虑增值税):

由于不能估计退货率,只有等到退货期满日确认收进:

借:预收账款900

贷:主营业务收进900

借:其他应付款-物流公司 25

贷:银行存款 25

收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业务收进30

案例3.某电商销售A商品1000元,公道估计退货率为20%,其中100元因质量题目发生退货,买家垫付运费25元,电商代收25元运费,保险公司赔偿30元,电商的账务处理为(暂不考虑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进1000

退货后的处理:

实际退货率10%低于估计退货率20%,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进 100

贷:预收账款100

借:其他应付款-物流公司 25

贷:银行存款 25

收到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

贷:其他业务收进--保险公司 30

案例4.某电商商家平台试用中心推出100份商品的付邮试用活动,售价10元,本钱5元,发放100个申请名额。活动结束后,100位消费者收到商品确认付款,通过支付宝共支付邮费1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615.04

贷:库存商品--商品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

借:其他应收款--运费 1000

贷:其他业务收进 88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

客户验货后,第三方转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应收款--运费 1000

由于电商企业的分销商可能是其分公司,也可能是个人网店,从而会计核算上有其不同点:作为分公司,很明显应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会计报表应由总公司进行汇总,而非合并;而个人网店的销售额应直接并进电商总部,由总部同一核算。

三、需要关注的财税风险

从支付手段来看,微信支付属于一级结算机构,消费者消费的钱直接由微信支付,通过微信支付第三方划拨到商家。但是商家需要二次分发结算到帮助推广到三级分销的佣金提成,这个属于依附于微信支付的二次清算机构属于非法形式运营金融,由于没有支付牌照是监管部分不答应的,所以目前该模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从高额返佣来看,由于分佣的钱实际是从商家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利润分配的,假如三级分销中佣金比例超过50%导致商家亏损,目前还存在5级甚至更多级别的分销,假如分佣比例居高不下,则存在传销欺诈的题目。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按与具有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进金额的5%计算限额。比如通过中介销售方式而取得的收进的5%限额税前列支佣金。例如通过中介售货200万,实际支付佣金16万,可税前扣除佣金为10万。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操纵中,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微信支付佣金,微信转账和电汇,承兑汇票一样,都是属于一种支付方式,具有支付便捷的特点。但是,企业具体在实际操纵中要与税务机关对接明确口径,明确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是否属于税法认可的转账方式,避免出现无法税前扣除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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